想請連續特休,但老闆不給假!該怎麼辦?
特別休假是法律給予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一段時間的請假權利。但事實上,在台灣很多員工常常抱怨,每次想要連續請特休好好休息,老闆總是以公司忙碌、沒有人可以代班推託,造成不少勞工皆是明明有很多特休,卻是看的到卻吃不到的狀態,身為勞工到底該如何保障權益呢?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:
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3 日。
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,7 日。
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10 日。
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 14 日。
十年以上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 30 日為止。
千萬要記得,想什麼時候請假是勞工的權利,老闆可以與你協商,但不能強迫上班,或是以公司忙碌為由駁回特休申請,這些都是不合法的!
卉盛勞資顧問建議您:
可以先向雇主說明這是勞基法給予員工的權利,若雇主仍以公司忙碌為由,不是不給休假而是晚點休假,確實可以採雙方協商方式和平處理解決;但如果老闆認為特休應由雇主決定,並且不允許勞工休假,或是強迫指定休假日期、不協商尊重員工意見時,即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檢舉,亦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。
勞基法有規定「特別休假」原則上當年就要休假完畢,但是員工可以要求累積該年沒有用完的休假到下年度,但只可以延一年。換句話說,也就是該年所有的休假,要在兩年內休假完畢。如果沒有休完特休或是契約終止時,雇主原則上應發放不休假工資給員工,並記載於薪資明細中。
如果員工在職場上,有遇到此類的情況,請記得自己的權利必須要自己爭取,法律是不會保障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!最後,若是您遇到無法解決勞資爭議,或是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,歡迎與我們聯繫!
💬 聯絡我們
電話:02–85318228
E-mail:service.bewin@gmail.com
線上諮詢:https://m.me/bewin.tw
加入LINE社群「勞資爭議互助會」:https://reurl.cc/35jZrR